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27民初372号
原告:钟文军,男,1981年03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丘万寿,男,1972年08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原告钟文军与被告丘万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
原告钟文军于2019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