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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27民初372号

钟文军与丘万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文军;丘万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27民初372号

原告:钟文军,男,1981年03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丘万寿,男,1972年08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原告钟文军与被告丘万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

原告钟文军于2019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