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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9民初2641号

白艳丽与张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艳丽;张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9民初2641号

原告:白艳丽,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张子生,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丽与被告张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肆意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