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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财保54号

吕建、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建;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财保54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辉,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

申请人:吕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

申请人: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孔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6316X。

法定代表人:秦海林。申请人张辉与被申请人吕建、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鄂1125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资金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吕建的银行账号内资金457160.8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辉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鄂1125财保字143号民事裁定书对鄂州市易启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资金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8)鄂1125财保字143号民事裁定书对吕建的银行账号内资金457160.8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张 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