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邓丽,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陈童,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邓丽与陈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7)辽110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童的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