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103执373号

邓丽与陈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丽;陈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邓丽,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陈童,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邓丽与陈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7)辽110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童的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