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594P。
法定代表人:黄治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梁月婷,女,1978年3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上思县人,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月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月婷在横县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14)第××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梁月婷在横县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14)第××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 上述房地产查封的期限为3年。查封价值以(2018)桂0127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为限。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红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