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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975号

王辉、李小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辉;李小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小龙偿还王辉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13500元,共计63500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李小龙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王辉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王辉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李小龙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李小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李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王辉,要求其提供李小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王辉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635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李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王辉也未能提供李小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