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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3执恢19号之一

林培恒和黄祥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培恒;黄祥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3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培恒,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执行人:黄祥贵,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培恒与被执行人黄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祥贵未履行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桂0123执219、2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祥贵坐落于隆安县(福安小区)C幢2单元4楼4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并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2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该房产。2019年5月22日,买受人黄治宁(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85××××××××)以45713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已裁定将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并交付买受人黄治宁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祥贵名下位于隆安县(福安小区)C幢2单元4楼4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农福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桂0123执恢19号之一 隆安县房地产管理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培恒与被执行人黄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桂0123执219、2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祥贵坐落于隆安县(福安小区)C幢2单元4楼4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并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2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该房产。2019年5月22日,买受人黄治宁(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85××××××××)以457130元的最高价竞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祥贵名下位于隆安县(福安小区)C幢2单元4楼4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附:(2019)桂0123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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