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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 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价值6104740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6月6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火炬南路的价值6104740元的房屋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