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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2001号

夏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001号

原告:夏某某,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广西桂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有荣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廖彩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