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001号
原告:夏某某,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广西桂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有荣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廖彩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