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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335民初18号

原告次称甲错与被告杨世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次称甲错;杨世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5民初18号

原告:次称甲错,男,藏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四川巴塘县夏邛镇人,现住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杨世凡,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1日,四川省大英县卓筒井镇人。 原告次称甲错与被告杨世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次称甲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世凡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称甲错撤回对被告杨世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次称甲错承担。

审 判 长 严 正 琴

审 判 员 毛 霖 虹

人民陪审员 胡 四 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四朗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