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5民初18号
原告:次称甲错,男,藏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四川巴塘县夏邛镇人,现住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杨世凡,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1日,四川省大英县卓筒井镇人。 原告次称甲错与被告杨世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次称甲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世凡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称甲错撤回对被告杨世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次称甲错承担。
审 判 长 严 正 琴
审 判 员 毛 霖 虹
人民陪审员 胡 四 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四朗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