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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民初1968号

谢某与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某;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03民初1968号

原告:谢某,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戍,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34529615。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28元,减半收取18,614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俞文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