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03民初1968号
原告:谢某,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戍,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34529615。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28元,减半收取18,614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俞文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