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82民初56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廖某某,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廖某某支付托欠工资10,4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廖某某在常宁市松柏镇承包和成大酒店装修工程,雇请原告刘某某做木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4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廖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有效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诗田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清打印责任人:王文清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