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32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廖俊峰,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执行人:杨帅,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执行廖俊峰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 吉
审判员 周道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