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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322执4号

廖俊峰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俊峰;杨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32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廖俊峰,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执行人:杨帅,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执行廖俊峰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 吉

审判员 周道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