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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2622号

王庆良与王开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王庆良;王开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2622号

原告:王庆良,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开福,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庆良与被告王开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庆良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庆良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