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2622号
原告:王庆良,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开福,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庆良与被告王开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庆良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庆良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