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06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自芳,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
被执行人:李芳,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城区。
被执行人:李观祥,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徐自芳与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958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徐自芳偿还借款2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0月20日依法对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祝景瑞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