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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06执恢121号

徐自芳与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自芳;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06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自芳,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

被执行人:李芳,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城区。

被执行人:李观祥,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徐自芳与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958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徐自芳偿还借款2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0月20日依法对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祝景瑞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