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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执114号

罗兆明、许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兆明;许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罗兆明,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许宁,男,生于1954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兆明与被执行人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宁借款10万元及资金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兆明与被执行人许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宁每月从工资中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兆明的借款10万元及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7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许宁如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兆明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