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2661号
原告:姚垚,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信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龙胜。
原告姚垚与被告众信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垚撤诉。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远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