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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3民初1172号

黄卫强与朱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卫强;朱新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3民初1172号

原告:黄卫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

被告:朱新亮,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强与被告朱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卫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卫强负担。

审判员  丁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