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3民初1172号
原告:黄卫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
被告:朱新亮,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强与被告朱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卫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卫强负担。
审判员 丁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