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8763号
原告:沈阳华天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杰,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平罗二委****。
被告:佟晓霞,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华邑世纪城小区。
被告:马波,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华邑世纪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天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波、佟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天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