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吓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晁磊,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林吓华诉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民终7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晁磊支付案件款2976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769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97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晁磊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案款29769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