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01执658号

林吓华与晁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吓华;晁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吓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晁磊,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林吓华诉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民终7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晁磊支付案件款2976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769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97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晁磊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案款29769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