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执4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亚方,男,1949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4911034719,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街道迎宾东路81号。
被执行人:尹新娣,女,1963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3062607,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鲁村委西鲁墅158号。 本院在执行薛亚方与尹新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058.0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尹新娣无足额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