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405号
原告:马文兰,女,1998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30××××××××××××623。
被告:陈颖君,女,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马文兰与被告陈颖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文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