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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604号

薛定华与姚国海、姚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定华;姚国海;姚继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604号

原告:薛定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姚国海,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姚继祥,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薛定华与被告姚国海、姚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薛定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定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