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3196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之一第**(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道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苟明鑫。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道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汇道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