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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执1125号

王雅絮与程仁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雅絮;程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雅絮,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程仁书,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雅絮申请执行程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雅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18)豫080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王文之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