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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2民初944号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2民初944号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春霞,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冷俊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妮芳 附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