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21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市欧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张太棉。
被
申请人: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倩玮。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欧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裁定以8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宁民主支行78×××60账号及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合社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源分社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京华广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宁民主支行78×××60账号及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合社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源分社1账号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