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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4257号

周忠玉与赵庆海、王继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忠玉;赵庆海;王继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257号

原告:周忠玉,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士银,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海,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

被告:王继亮,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玉与被告赵庆海、王继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忠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玉负担。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