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2015号
原告:妥贵军,男,回族,1973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素,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广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66848494U。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佃坝镇二畦村。
法定代表人:杨卫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妥贵军与被告仝军、新疆广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
原告妥贵军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妥贵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妥贵军负担。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