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1日由于发现新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盗窃罪合并处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8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庆红,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广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任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新冠疫情中止审理了四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伟打电话给李某,谎称自己是长治市屯留区医保局的工作人员,称李某是农村户口可以每月领取补贴130元,并加了李某微信,后王伟索要了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称要给李转账,但是需要交2000元激活医保系统,随后返还给李,李某向王伟转账2000元。王伟又登录上李某的支付宝,从花呗转出了2700元,次日,王伟骗李某称系统故障业务没有办成,又向李某索要验证码,在李某的支付宝内转走2900元。李某知道被骗后打电话给王伟称要报警,王伟为阻止李某报警,假冒英雄路派出所的民警称案件已经告破。王伟共诈骗李某76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伟在手机上通过“全民K歌”的网络平台认识程某,王伟谎称自己原来在沁水监狱干过狱警,现在是长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中队长,其养父是省政府高干,母亲是教师。2019年7月份,王伟到沁水见到程某,两人在酒店同居,7月18日王伟趁程某睡觉时将程某支付宝借呗里的29000元透支并转给自己;7月19日,王伟又趁程某不备转走程某支付宝内34000元存款。7月20日凌晨2时许,王伟以工作上需要用钱为由向程某借了10000元。程某发现自己支付宝的钱不见后,问王伟情况,王伟承认是自己偷偷将钱转走,并说其父将其银行卡冻结,待银行卡解冻后将钱还给程某。此外,王伟还以微信限额、朋友孩子满月为由诈骗程某3000元。王伟被捕后,在侦查中发现,2019年7月28日王伟骗上程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5413)取掉其中的10000元现金,王伟将其中8000元交给程某,谎称是自己开旅店的收入,后王伟花销1200元购买小空调,并拿出2000元给其母亲,剩下用于和程某的日常开销。2019年8月7日,王伟称刑警队要发奖金,需要程某的银行卡往里转账,后王伟拿上程某的信用卡在捉马一家小超市套现9000元(花费手续费100元),将其中5000元转给程某,并给程某现金3000元,拿出700元自己买了衣服,剩下用于和程某的开销。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诈骗李某、程某钱财共计2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盗窃程某63000元,数额巨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骗取程某信用卡并使用19000元,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但是辩称盗窃罪的63000元其认为应当为诈骗。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不持异议。关于量刑,被告人当庭明确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悔罪的态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信用卡诈骗的19000元应该核减已经给程某的16000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自己理解的罪名,辩护人认为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添堵,人民法院应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其判处较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伟打电话给李某,谎称自己是长治市屯留区医保局的工作人员,称李某是农村户口可以每月领取补贴130元,并加了李某微信,后王伟索要了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称要给李转账,但是需要交2000元激活医保系统,随后返还给李,李某向王伟转账2000元。王伟又登录上李某的支付宝,从花呗转出了2700元,次日,王伟骗李某称系统故障业务没有办成,又向李某索要验证码,在李某的支付宝内转走2900元。李某知道被骗后打电话给王伟称要报警,王伟为阻止李某报警,假冒英雄路派出所的民警称案件已经告破。王伟共诈骗李某76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伟在手机上通过“全民K歌”的网络平台认识程某,王伟谎称自己原来在沁水监狱干过狱警,现在是长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中队长,其养父是省政府高干,母亲是教师。2019年7月份,王伟到沁水见到程某,两人在酒店同居,7月18日王伟趁程某睡觉时将程某支付宝借呗里的29000元透支并转给自己;7月19日,王伟又趁程某不备转走程某支付宝内34000元存款。7月20日凌晨2时许,王伟以工作上需要用钱为由向程某借了10000元。程某发现自己支付宝的钱不见后,问王伟情况,王伟承认是自己偷偷将钱转走,并说其父将其银行卡冻结,待银行卡解冻后将钱还给程某。此外,王伟还以微信限额、朋友孩子满月为由诈骗程某3000元。王伟被捕后,在侦查中发现,2019年7月28日王伟骗上程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5413)取掉其中的10000元现金,王伟将其中8000元交给程某,谎称是自己开旅店的收入,后王伟花销1200元购买小空调,并拿出2000元给其母亲,剩下用于和程某的日常开销。2019年8月7日,王伟称刑警队要发奖金,需要程某的银行卡往里转账,后王伟拿上程某的信用卡在捉马一家小超市套现9000元(花费手续费100元),将其中5000元转给程某,并给程某现金3000元,拿出700元自己买了衣服,剩下用于和程某的开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情况、程某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王伟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李某被害人陈述、程某被害人陈述、李小丽证人证言、程宁证人证言、王玉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诈骗李某、程某钱财共计2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盗窃程某63000元,数额巨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骗取程某信用卡并使用19000元,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63000元系诈骗的意见,因被告人窃取前并未告知被害人,只是在事后被害人追问时承认系其所取,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故被告人的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诈骗、盗窃、信用卡诈骗所得应当分别退赔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已经还给被害人程某的16000元应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至
二○二五年四月八日止),并处罚金3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伟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7600元,责令被告人王伟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7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马鹏亚
人民陪审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屈艳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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