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恢526号张平喜:本院在执行张平喜与被执行人宁夏鹏程祥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宁010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案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在执行张平喜与被执行人宁夏鹏程祥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宁010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