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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3157号

杨军与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张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军;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张磊;张应功;韩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民初3157号

原告:杨军,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与宿怀路交叉口安厦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张应功,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韩金金,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韩金金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军与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张磊、被告张应功、被告韩金金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磊、被告张磊、被告韩金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应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2019年1月18日,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杨军系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与张磊、张应功、韩金金是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四名股东。2019年1月18日,由张磊、张应功、韩金金签字形成了一份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了杨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由张磊任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并于2019年1月31日由张磊在员工大会上宣布。此次股东会议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及被告张磊辩称:杨军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并且长期失联,不易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8日,公司派专人到杨军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宿州市埇桥区送达召开股东会得体通知并交付到杨军本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已经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程序合法。韩金金接到了股东会开会通知,同意股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 被告张应功未答辩。 被告韩金金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该公司各股东之间投资比例、经营账目不清,公司经营期间没有进行利益分红。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军系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与张磊、张应功、韩金金是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四名股东。2019年1月18日,由张磊、张应功、韩金金签字形成了一份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了杨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由张磊任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股东会决议记载:此次股东会议,由张磊提议召开,会前15日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4人实际到会3人--。股东签字:张磊、张银功、韩金金。 另查明:张磊称召开股东会议通知,由其于2018年12月28日,派专人到杨军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宿州市埇桥区交付到杨军本人,并送达张应功、韩金金。但庭审时,张磊认可送达上述通知没有回执、没有照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15日应当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对象是全体股东,那就具有强制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参加股东会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而作出决议,即剥夺个别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权利。本案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未能证实召开股东会前,通知杨军出席,显然违反公司法规定。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未保障杨军依法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实质上导致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股东会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