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942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诺众钙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天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顾德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吉祥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侠。
原告佛山市诺众钙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彭 雅
人民陪审员 潘嘉茵
人民陪审员 曾艳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