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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财保15号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财保15号 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0937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院1。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红梅,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8717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 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9年5月24日将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限额1362515.92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限额在1362515.92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