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3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城,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城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欣慧、助理检察员王化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城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刷POS机的生意、开矿过户成自己的名字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齐某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李城于2015年7月1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母亲生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城于2016年的一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母亲生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城于2016年5月3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朋友的父亲车肇事在医院抢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城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部分赃款于案发前返还给被害人崔某。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上述指控,向某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城辩称:我没有以做刷POS机的生意、开矿的名义骗齐某,我也没和她处过对象,我记得从她那拿了一次3万、一次2万、一次1.5万,没有14万这么多,我还她的钱数记不清了;我没有以母亲生病为名骗崔某钱,我是因为要装修房子向崔某借3万,我还过1万;我没有以母亲生病为名骗李某1的钱,我是借钱,借了1.5万,我还过1万,打到李某1媳妇的卡里了;我没有以朋友父亲车肇事为名骗闫某钱,我是借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城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与被害人齐某处对象期间,虚构做POS机生意、开矿生意等事实,骗取齐某人民币8.5万元,案发前还款10600元。被告人李城于2015年7月14日,虚构其母亲生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返还1万元。被告人李城于2016年的夏天,虚构其母亲生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城于2016年5月3日,虚构朋友的父亲车肇事在医院抢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闫某的陈述:我被我在丰某物业的同事李城骗了两万元人民币。李城外号叫二魔,2016年5月3日左右,我同事李城给我打电话说朋友的父亲车肇事在住院等着用钱,让我先借两万元现金,(2016年)5月15日还给我。我挂电话之后让我弟弟赵某拿两万元人民币现金给李城送到了海城市中心医院附近,当时我因为有事就没有一起去。(2016年)5月15日之后李城没提还我钱的事,我就多次打电话和微信跟他要钱,他都以各种借口推脱。(2016年)6月13日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去他家里也找不到人。后来听丰某物业的好几个同事都说借给李城钱,但是都没还,我感觉应该是被骗了,就来报警了。我和李城是同事,我们才认识一个多月。我听说李城还有吸毒行为,他骗我的钱也是吸毒用了。2、被害人齐某的陈述:我被我在丰某公司的同事李城骗了十四万元左右。李城外号叫二魔,2014年5月份,我当时在丰某物业公司当会计,李城给老板孙某开车,我们就认识了。2015年4月份我就不干了,之后李城就提出要和我处对象,我就同意了。没多长时间,李城就跟我说做POS机生意,他的身份证办不了信用卡,让我给办信用卡,什么银行都可以,我就用我的身份证给办了一张中信银行的卡,我还有一张交通银行的卡。他用钱的时候就来我这拿卡,两张卡我一共还了一万五千元左右,都是李城用的。我不上班之后一个月的时间,我在新东茂泽园北侧开了一个叫依蕾特的干洗店,李城经常去干洗店。闲聊的时候,他说他和他哥在牌楼镇开个镁矿。2015年端午节前后,李城打电话说矿上司机出事了,跟我借两万块钱,我说没钱,他就说很着急,后来我就答应了。正好我刚开店,朋友随礼的钱在我包里,后来他来店里取的钱还是我给他存到银行卡里的我记不清了。过了几天之后,他来我店里还我一万元钱,我就放在吧台的抽屉里了,晚上他又来店里,我们出去溜达,我就把一万元钱放包里了,他说他要买衣服,我们就去海城名流了。他看好了几件衣服和裤子,然后他把我包里的一万元钱拿去付账了,剩下的钱也没还我,然后他接个电话说有急事钱先拿走,过几天就给我,说完就走了。2015年7、8月份,李城打电话说牌楼开的矿要转移到他自己明下,要给他哥一笔钱,让我给借点,我就答应他了。我在我奶奶那借了三万块钱,第二天他来我店里把钱取走了。没过几天,他打电话说钱没凑够,让我再给凑五万块钱,我说尽量帮你借吧,我就从我妈那分两次给他拿了五万元人民币,一次两万,一次三万。他来拿钱的时候,我说八万块钱是我跟别人借的,每个月得给人家5分钱利息,他说多少都行。之后给过我几个月利息我记不清了,我让他还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来我店里,我让他还钱,他说矿出事被封了,什么都没有了,还在我面前哭了。后来一直到2016年6月13日我一直催他还钱他就推脱,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我给他打电话也不接了,我也不知道他家的具体地址。我听说李城在和我分手后在耿庄处了个对象姓袁,在海城市铁西住。我还听说李城有吸毒行为,他骗我的钱也就是吸毒用了。因为我和李城在处对象,所以没打条。我借给李城钱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在场,我感觉他是躲着其他人,而且他不让我告诉任何认识他的人我们俩处对象了。李城从来没说过要给我房子,我现在也没有接收到房子,房子在哪我都不知道。没有人找过我要替李城还钱,也没有人给过我钱。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李城分七次给我微信转款10600元,其中有8000元是还的利息钱。3、被害人崔某的陈述:2015年李城和我二舅孙某来过几次黑龙江宝清县,是通过孙某认识的李城。2015年7月14日上午李城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说他母亲生病了着急用钱,让我借给他三万元人民币。他是我二舅孙某的司机,我就答应他了。我在家里拿了三万元现金,到友谊县友谊镇农行把钱存在李城的卡里了。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我给李城打电话要钱,他就一直推脱。一直到2016年4月19日我和他说再不给钱我就和我二舅孙某说了,他就给我转了一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又向他要剩下的两万元人民币,他就推脱。一直到(2016年)4月左右,再打电话就无法接通了。后来我听说李城骗过很多人的钱。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我认识李城,大家都叫他二魔。201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了,我和妻子在家中,我接到李城打来的电话,说他母亲有病了,着急用钱,让我借他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我和妻子一说这事,我妻子说这是真遇到难事了,不然不能这么远借钱。因为是二哥孙某的人,我就没有犹豫,我就去宝清县农行给李城寄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把钱打在李城农行的账号里了。过了两三天后,李城没给我打电话,我就给他打电话,他就说这两天就有钱了,但是始终也没还我。我给他打了很多次电话,他总这么说。借完钱半年以后,在给李城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我二哥孙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李城借过很多人的钱都没还。我还知道李城骗过崔某的钱,骗了二万多。5、证人赵某的证言:闫某是我好朋友,我平时叫他哥。我知道闫某借给李城钱的事。2016年5月3日闫某跟我说李城的父亲车肇事抢救着急用钱要借两万块钱,他当时没空,让我帮忙给李城送过去。当时我拉着我母亲去海城中医院看我父亲,我父亲肺部手术在中医院住院。这两万块钱,都是一百块钱票面的。2016年5月3日我开车牌照为辽C×××**号的本田思域车,我在海城市中医院附近把钱给李城的,李城没给我打欠条,送钱的时候除了我母亲,没有其他人在场。6、证人高某的证言:我认识赵某,他是我儿子。我不认识李城。2016年5月3日我和我儿子赵某在家中,赵某接了个电话,打完电话我问他谁打的,他说闫某向他借两万块钱,然后赵某就去正房取钱了。我看见赵某把钱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就开白色本田车去海城了。今天本来的计划是和赵某去医院看我老公,在去海城的过程中赵某又接了个电话,我没注意听,这时车到颐海歌天旁边了,赵某就拿钱下车了。当时他下车没关门,走到一个黑的轿车旁边把钱给了那个车的司机,我看见那个司机脸上有个胎记,因为车离的很近,所以我看见了。赵某上车后我就问他,那也不是闫某啊,他就告诉我是闫某的朋友,叫二魔。我就和赵某说,这能准成吗,闫某也没来,赵某就说,是闫某的朋友,没有事,然后我们就去医院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我认识闫某,我们是朋友。我认识李城,我们都叫他二魔。我知道李城向闫某借钱的事。闫某和我说过,借给李城两万元人民币。闫某和我说过之后,我打电话给李城说过还钱的事,李城也答应我还钱。2017年冬天,我看到李城的时候我又和他说过还钱的事,他始终是答应还钱,但始终也没有还钱。8、证人孙某的证言:我认识李城,大家都叫他二魔。2015年到2016年期间他给我开车。我没给过李城房屋,当时他在我这开车的时候,我看他表现挺好,我就口头答应给他一套楼房,是合盛园小区的顶楼。后来我发现李城诈骗我身边的战友、同事,还有黑龙江省的朋友,我就没给他,并且把他开除了。我不知道李城装修过楼房,我也没有返还过李城装修款,我也没有将楼房给齐某。我认识周某,他是析木镇人,周某没向我借过5000元人民币,他也没通过李城向我借过钱。2016年5月份李城没还过我五千元人民币,也没向我借过钱。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让李城给我找一辆好车,准备办事用,我给他拿了八千元人民币,让他把事情办成,后来他没找到车,钱也没给我,我就问李城,他说车坏了。他在我这里开车,后来我把他辞了,才知道他骗过张某五千元、闫某两万元、黑龙江我朋友崔某两万元、黑龙江李某1一万五千元、齐某十多万。具体经过我不清楚,我就知道在我这不干之后,被他骗过的人联系不上他了,到他亲属家找也找不到他。9、证人周某的证言:我认识李城,大家都叫他二魔。我是析木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综合执法部门。李城给孙某开车的时候,通过孙某认识的李城。我没通过李城向孙某借过五千元钱。我和孙某认识的早,而且关系比较好,我如果向孙某借钱也不用李城介绍。我没借过李城钱,我与李城(之前)有联系,2017年4、5月份的时候,他打电话说没钱了,交不起电话费了,让我给交500元电话费,因为我朋友孙某的面子,我在微信上给他转了300元钱。我现在没有李城的微信号了,很长时间和他联系不上了,我也记不清李城的电话号了。我不知道李城借过谁的钱。10、证人吴某的证言:李城是我儿子,我平时就是血压高,心脏不好,我没有住过院,我去医院看病李城也没给我拿过太多钱,最多就三百、二百的。我2015年-2016年期间没有到医院住过院。11、证人李某2的证言:齐某是我女儿,我给她拿过钱,一次三万元人民币,一次两万元人民币。都是在2015年的时候拿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齐某和我说是他朋友要用钱,我就给拿了,她没告诉我是什么朋友,这些钱都是我给送到她的洗衣店里的。三万元是从新东农村信用社取的,用的是我丈夫齐连文的存折,我的身份证和我丈夫的身份证。两万元是我在响堂农村信用社取的,取的时候不够两万,我又回家凑的钱,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我知道齐某在她奶奶那拿钱,她和我说过,说她朋友要借钱,短时间就能还,我就和她说,你和你奶说吧。我没问齐某是哪个朋友借钱,齐某奶奶心脏不好,有多种疾病,齐某被骗她奶奶不知道,我们认可不要也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她奶奶,她奶奶知道了会有生命危险。1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是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李城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城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城与被害人之间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的情况。15、存款业务回单证明:被害人崔某与2015年7月14日向被告人转款人民币三万元的事实。1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城的农业银行卡交易的情况。17、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情况;被告人李城尿检呈阳性,有吸毒史的情况。18、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赵某指认出被告人李城的事实。19、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李城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李城的现场情况。20、被告人李城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5月28日供述)我叫李城,大家都叫我二魔。我从来没做过生意,也没开过矿。2016年,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向齐某借了15000元,说两个月还,在齐某家干洗店拿的钱,我借给王浩了,王浩是我一个朋友。我跟齐某说好一个月5分的利息,一个月还500元。我一共给了齐某两个月的利息,总共1000元。王浩跟我说是2个月还钱,后来没还钱,我也就没给齐某利息,也没还钱。我和齐某是在公司认识的,她是会计,我是司机。我和齐某之前是恋人关系,在公司的时候没什么关系,是齐某不干了,自己开干洗店的时候我们处上的,半年之后分手了,之后我向齐某借的15000元。除了齐某我不欠别人钱了,我不欠闫某钱。(2018年6月13日供述)2014年5月份到2016年9月份我给孙某开车,每个月给我三千元工资。我没向闫某借过两万元钱。我没有说过我朋友父亲车肇事在医院抢救,我不认识赵某,赵某也没给我送过钱。关于闫某在微信上让我还钱我不清楚,我没借过闫某钱,微信上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我认识王琦(王某),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还闫某两万元钱的事。我和齐某交往的时候没有说过做POS机生意,也没让她给我办信用卡。我也没有和齐某在2015年端午节前后说过矿上司机肇事了,让她借两万元人民币给我,也没有在2015年7、8月份和齐某说过牌楼开的矿要转到我的名下,让她借我三万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还向李某1和崔某借过钱,他们是孙某的朋友,我向李某1借过15000元,向崔某借过30000元,和李某1借钱某说的是要给别人堵利息,和崔某借钱某说的是我的楼房要装修,李某1和崔某的钱我都装修房子了。这些人都找过我还钱,我还过李某1一万,是用我的农行卡转给他妻子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孙某那不干之后,我没有经济来源了,没钱还他们了。(2018年6月14日供述)我之前说的都属实。我记不清是否在2016年5月3日以朋友父亲车肇事在医院抢救的名义向闫某借钱了,闫某没有向我要过两万元钱。庭审中被告人李城的供述与辩解:我向李某1借过15000元,还了10000元,借钱没有理由,借钱的时间记不清了,借钱干什么也记不清了,我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的李某1的钱,我不知道李某1为什么说我是因为母亲生病管他借钱。我向崔某以装修房子的名义借了30000元,没约定还款时间,我没有说我母亲生病,我还了崔某10000元,因为我没有钱,所以剩下的钱没还给崔某。我记不清是否向闫某借过20000元钱了,我记不清赵某是否替闫某给我送20000元钱了,闫某在微信里向我要钱是正常的,因为那时候我们总在一起,他从我这拿钱,我也从他那拿钱。我认识王某,他没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还闫某钱的事。我和齐某是普通朋友,不是男女朋友,我有对象,处了5、6年了,我和齐某借过一次15000元,一次20000元,之后的记不清了,借的钱都借给我朋友王宝龙了。向齐某借钱没有140000元这么多。我没有以开矿、做POS机的名义向齐某借钱。我有一个哥哥,是在屠宰场开车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城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城提出其系借款没有诈骗的辩解,因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城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的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城诈骗齐某人民币14万元一节,因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李城骗取齐某人民币8.5万元,且已返还1.06万元,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城骗取崔某人民币3万元一节,因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城在案发前已返还崔某人民币1万元,故应认定被告人李城骗取崔某人民币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十二万四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奎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人民陪审员 路莹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成浩
书记员王青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