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2698号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滕青春,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涂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陈祖国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桂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