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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2698号

付某某与涂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涂某某;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2698号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滕青春,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涂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陈祖国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桂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