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4281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德,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德、韩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6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某现金8万元(捌万元整)到下月15号之前还清。天某2016.3.21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天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 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