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261号原告刘绍辉,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扶植忠,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辉与被告扶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辉于2019年6月10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绍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790元,由原告刘绍辉负担。
审 判 长 陶湘浪
人民陪审员 李 嘉
人民陪审员 杨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