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4137号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熊长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珍,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姚荣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耿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