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宇翔,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浉河区,现住浉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宇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宇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周宇翔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沿罗山县铁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灵山镇董桥村黄新楼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停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彦鑫电动”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宇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周宇翔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宇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与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的近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浉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周宇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宇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周宇翔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翔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宇翔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侦查机关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宇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祖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