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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185号

陈振帆与曹培培、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帆;曹培培;王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6185号

原告:陈振帆,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标,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培培,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志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振帆与被告王志文、曹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培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淑敏

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

人民陪审员  方**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洁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