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6185号
原告:陈振帆,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标,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培培,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志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振帆与被告王志文、曹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培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淑敏
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
人民陪审员 方**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洁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