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3民初267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春红、李齐飞、雷燕林、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春红;李齐飞;雷燕林;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6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红,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齐飞,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艳,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燕林,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12号1栋1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春红、李齐飞、雷燕林、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