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6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红,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齐飞,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艳,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燕林,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12号1栋1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春红、李齐飞、雷燕林、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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