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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民终3100号

付庆贤、胡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庆贤;胡文明;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庆贤,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亭,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 上诉人付庆贤因与被上诉人胡文明、原审被告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等司法文书,显示均为“退回”,霸州市东段乡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未参加一、二审诉讼,一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进行核实。另,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费用的支持年限20年不合理、护工费的支持超了13天等诉请。一审法院应在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庆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梁志斌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