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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2执17号

申请人杨向阳与被执行人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向阳;孙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杨向阳,男。

委托代理人:高向中,男。

被执行人:孙华,男。申请执行人杨向阳与被执行人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阳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九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孙华无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冻结了孙华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2019年1月22日、5月22日、5月23日,又先后五次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华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被执行人孙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向阳的委托代理人高向中,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华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向阳的委托代理人高向中,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向中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2000元及利息,尚有22000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姚新志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志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