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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行审161号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韩俊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韩俊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4行审161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593262-4。法定代表人朱丽,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亮,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俊丽,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6-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韩俊丽于2018年10月6日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非法占用留福镇陈寨行政一般耕地280平方米建房。该宗地四邻:南临路、北临耕地、东临耕地、西临耕地。占地类型: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6-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8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韩俊丽缴纳了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6-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2000元,其余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沈国土资催告[2018](6-018)号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6-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但该决定书主文的第一、二项内容应由申请执行人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6-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的第三项内容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公威

审 判 员 许进举

审 判 员 韩俊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