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10026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润菊,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国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刁泽娟,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王润菊诉李国明、刁泽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津0112民初100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刁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王润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递交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刁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室房屋的查封。保全费1905元,由被申请人李国明、刁泽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卿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