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财保111号 申请人胡天刚,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肖惊雷、黄吉,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油市城区荷花巷**瑞华苑******。 法定代表人张冲。 注册号510781000060277。 被申请人张冲(曾用名张根亚),男,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div> 被申请人雷明太,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div> 申请人胡天刚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冲、雷明太所有价值5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茂林(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2××××××××)自愿以其所有川B×××××号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天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冲、雷明太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茂林名下川B×××××号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 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冲、雷明太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胡天刚及担保人陈茂林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费7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胡天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