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22民初1725号
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经营者:王慧琴,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灿,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奕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2路研发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引环,执行董事。
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奕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梁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