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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6民初313号

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福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福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6民初313号 原告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66801375954。

法定代表人:廖翠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广斌,男,1960年出生,保险公司职员,住宾阳县。 被告龙福超,男,1979年生,住宾阳县。 原告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福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桂A×××××号货车转出原告公司的名下,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经本院按起诉书的地址送达却发现原址无此人,本院告知原告补正,但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同时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华飞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玲

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俊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