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1143号之一 原告陈旭侠,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静(特别授权),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菁,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黄璐冰,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侠诉被告郭菁、黄璐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告知其在2019年6月10日上午9点00分到达本院第十二法庭参加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72元,由原告陈旭侠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陈旭侠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许丽君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
书 记员 李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