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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1143号之一

陈旭侠与郭菁、黄璐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旭侠;郭菁;黄璐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1143号之一 原告陈旭侠,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静(特别授权),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菁,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黄璐冰,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侠诉被告郭菁、黄璐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告知其在2019年6月10日上午9点00分到达本院第十二法庭参加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72元,由原告陈旭侠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陈旭侠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许丽君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

书 记员  李思佳 百度搜索“”